試點個人破產,正是有效解決“執行難”問題之后水到渠成的事,也是成熟的市場經濟環境應有的退出機制。
個人破產制度漸行漸近。近日,浙江平陽法院辦結了溫州某破產企業股東蔡某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案:原本背負破產企業214萬余元債務連帶清償責任的蔡某,與債權人達成協議后,僅需按1.5%的清償比例,在18個月內一次性清償3.2萬余元。
這起個案雖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個人破產案”,卻是全國首例具備個人破產實質功能和相當程序的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案,可以說是“無破產之名,卻有破產之實”,是在個人破產制度方面的一次積極嘗試。
個人破產的法律意義何在?這次背負214萬余元債務的蔡某,只需要償還3.2萬余元,他是不是“老賴”呢?
市場經濟有成功者,當然也會有失敗者。成熟的法治經濟環境,不僅需要有“進口”,還得有正常、合法的退出機制。一般意義上,欠債還錢天經地義,債務人當然應該履行返還債務的義務。但是,像蔡某這樣背負某破產企業214萬余元債務的連帶清償責任,名下的財產只有零星的股權、報廢的摩托車及零星存款,而蔡某長期患有高血壓和腎臟疾病,醫療費用花銷巨大,顯然沒有能力歸還百萬的債務。
在這種情況之下,如果機械地要求其償還所有債務,一者可能會影響當事人的基本生存,有違人道原則;二者對明顯無法執行到位的債務長期糾纏,對執行法官、債權人都是一種沉重負擔;三者破產也是給債務纏身的債務人一個重新開始的機會。這正是建立個人破產制度的意義所在:通過破產免責的法律程序,對于誠信的破產人,依法可以免除其剩余的債務,保障其最低生活需求的財產,通過個人破產程序,恢復其自我生產經營的能力。
個人破產雖然沒有完全清償債務,但不等于“老賴”。“老賴”是故意蔑視法律,有錢不還,而個人破產是無力償還。過去,法律白條問題嚴重,“執行難”問題突出,擔心有人“假破產,真逃債”,所以之前我國一直沒有貿然推動試點個人破產制度。但是,近年來,法院以及相關職能部門通過聯合信用懲戒,讓“老賴”無所遁形,有效解決了法律白條問題之后,“執行難”和“執行不能”不再混為一談,個人破產制度才被提上了議事日程。
“執行不能”案件屬于當事人應當承擔的商業風險、社會風險,并非法院執行不力所致,不是因為執行不到位讓“老賴”逍遙法外。所以,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在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上作人民法院解決“執行難”工作情況的報告時建議,推動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完善現行破產法,暢通“執行不能”案件依法退出路徑。
可以說,試點個人破產,正是有效解決“執行難”問題之后水到渠成的事,也是成熟的市場經濟環境應有的退出機制。
目前,個人破產還是處于試點階段,自由財產、債務豁免、失權復權等個人破產法中獨有的概念,公眾還有一個接受的過程,難免會產生理念沖突。比如,傳統觀念認為破產是一件很羞恥的事,當事人可能不愿接受這種安排。再如,傳統的“傾家蕩產還債”的理念和個人破產制度的“破產免責”原則,有一定沖突。要看到,目前的“債務集中清理案”還是對個人破產的初步試水,就是希望多發現問題,從而為未來的個人破產立法積累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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